诱杀他人怎么处罚
诱杀他人怎么处罚
【案情经过】
身在梅州打工的贵州籍男子刘某和受害女子季某本来是一对网友,在网上两人相谈甚欢,今年1月,在刘某的约
捕兽夹是山区部分居民用于捕猎野兽的工具,陕西汉阴,有位男子却把它当成了杀人凶器,并且,这位男子所杀害的,还是自己的邻居。
这是一起发生于5年前的命案。
汉阴县铁佛镇青林村交通闭塞,通讯不便,是位于该县最北部的偏僻山村。2月27日,一宗离奇命案的发现,突然打破了这个荒僻村庄的宁静。
“今天中午我到屋对面坡上干农活时,在水沟边发现一块椭圆形头盖骨,怀疑是人头骨。”2月27日下午5时,当地村民黄某报警称,青林村一组小地名叫“西凹”的地方惊现一个人头骨,疑似有命案发生。随后,汉阴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头骨位于一处水沟,并从不远处土堆中发掘出一具裹着衣服、覆盖着棉布的无头尸骨,初步分析可能是山洪将头骨从土堆冲刷了出来。经法医鉴定,尸骨上有明显的外力击打痕迹,表面有塑料布和窗帘布等捆绑,明显系被他人杀害后掩埋。
这个几乎与外界相隔绝的偏僻山村突然发生的杀人埋尸案,让村民们的议论中多了几分恐怖和神秘。随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力图通过准确的尸主信息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死者系当地村民 失踪已近5年
案发地青林村通往外界需要穿过一条10余公里的山路才能到达公路,随后民警沿路对周边零星居住的村民进行走访,了解到青林村一组村民刘某炳(男、1957年 3月16日生、一人独居),自年10月3日起至今杳无消息,家属多方查找都没找到。根据这条线索,办案民警多方联系其常年在杭州打工的亲属回家对尸体上的遗留物品辨认,终于确认死者确系已失踪近5年的刘某炳。
排查中民警发现,刘某炳失踪前不久,居住在附近的村民康某曾与其发生过矛盾,不久后康某变卖财物后也失去了踪迹。民警结合案发当地民情,认为仇杀的可能性较大,遂将康某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由于康某性格孤僻,居无定所、无身份证,家人只剩下老父亲,也已失去踪迹。民警只好从其亲属等社会关系着手走访。3月3日下午,走访民警发现,与青林村相隔不远的汉滨区大河镇油房村上一户外来人口形迹可疑,经侦查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康某。当日下午6时许,警方在康某租住房屋内成功将其抓获。
捕猎结怨 将受害人诱至荒地砍杀
经审讯,康某对诱杀刘某炳并埋尸,担心罪行败露,一直藏匿在汉滨区大河镇油房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年9月,康某在其住房背后的树扒内捡到刘某炳放置的“捕兽夹”(一种安放在树林内套夹动物的捕猎器),结果被脾气火爆的刘某炳痛打一顿。康某遂对此事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年10月3日,康某经事先预谋,在提前设置“捕兽夹”后,假称自己在青林村附近荒凉的“西凹”树林内发现野猪,诱骗刘某炳一同前去捕猎。刘某炳不慎一脚踩上康某预先设置的“捕兽夹”内动弹不得,康某便用木棒将刘某炳打昏后用砍柴刀将其砍死,并就地将尸体包裹后掩埋。
【法律解读】
刑法上并无诱杀的这种说法,凡是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上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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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3]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