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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运输有什么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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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运输有什么监管规定:

一、有关航空公司设立的监管

为调动中央、地方、各种所有制形式、公民和社会多方投资民航业的积极性,加快民航业的发展,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颁布实施《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允许非国有资本投资民航业,明确规定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

同年,原民航总局颁布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其设立条件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初步审查,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办理企业的筹建认可手续。

经中国民航局认可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经营许可的初步审查,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办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手续。

二、有关民用航空器的监管

航空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国产民用航空器或者国外民用航空器的形式取得运营所需的民用航空器。购买和租赁国外民用航空器应取得中国民航局的批准,航空公司应取得该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就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而言,所有人应取得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中国民航局办理登记。如果航空器所有权或占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购买、融资租赁和一年以上的经营性租赁国外民用航空器还应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审批。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携带飞行必备文件。飞行必备文件包括: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航行记录簿、无线电台执照、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否则,中国民航局有权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三、有关航线航权的监管

国内航线: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中国民航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民用航空器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机场、涉及繁忙机场的航线和飞行流量大的航线、涉及在飞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采取核准方式进行管理,而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客运航线及全部国内货运航线均采用登记方式进行管理。

国际航线:按照运输起始地点与目的地点的不同,目前一般将国际航权分为八类,分别为第一至第八航权。国际航权的监管一般以中国政府通过中国民航局与相关国家政府达成的航空服务协议为基础,根据此类协议,各政府互相授权,指定有关国家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在两国间特定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中国民航局于特定情况下可终止授予中国航空公司的国际航权。未经中国民航局批准,中国航空公司不得终止任何特定国际航线的服务。

港澳航线:香港航权及相应降落权取决于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航空运输安排。中国民航局根据适用于国际航线的相同标准,将香港航权授予指定往返香港的中国内地航空公司。澳门航权及相应降落权取决于中国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安排。根据该等安排,指定的中国内地及澳门航空公司可在澳门及中国内地指定城市之间的航线提供定期客货联运服务及全货运服务。

四、有关航空人员的监管

根据《民用航空法》,“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

是指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是指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机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备业务执照:所有航空人员均应具备业务执照。

2、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书。

3、其他条件:对于航空器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安检人员和空勤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我国法律还要求其满足与该岗位相关的其他条件或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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