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被电视购物所欺,应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被电视购物所欺,应该如何维权: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具体如下: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最后,若有社会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协可以参与行政监督、检查;向行政部门反映、建议;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支持诉讼;通过传媒揭露、批评等。 根据该法规定,消协并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无最终裁决权,对纠纷只能进行调解,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消费者通过消协无法及时维权时,应当及时调整维权途径。
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是直接和广告主或发布者接触,要求维权。其实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因为,这样等于告诉侵权主体“我要维权了”,狡猾的侵权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删除了虚假广告内容,甚至于人间蒸发,反而不利于有效维权。正确的方法是,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 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扣押侵权人的相关财产,以防侵权人人间蒸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跪地,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双倍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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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的作用:
电视购物呼叫中心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是电视购物行业的取胜之道,呼叫中心作为和客户保持紧密接触的无形服务窗口,在产品宣传、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建议和投诉等方面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电视购物企业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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