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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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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中尽职调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概念

“尽职调查”一词最初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尽职调查通常是指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合理的谨慎。”3 早期主要用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保护,后来被移植到公司并购等交易中来。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关于尽职调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则有可能要对投资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英美并购交易的法律实践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或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则要自己承担未彻底了解企业状况所产生的风险,通常认为如果出卖方没有对企业状况的特别担保,出卖人只有义务交付一个符合“所看到的”或者“所检查的”情形的企业,从而迫使购买人在购买企业之前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害。

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概念,在我国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出现的,特别是“银广夏”造假丑闻的发生,使得业界对在资本市场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风险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行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必备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在实践中,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尽职调查已经应用到公司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大中型项目投资中等。

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尽职调查实际上是为最终是否签署《收购协议》提供决策性参考,通过尽职调查达到清楚被收购公司成立过程是否有瑕疵、公司治理机构是否规范、公司经营是否存在或有负债、公司的资产负债是否确实、公司经营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劳工等法律法规。因此,尽职调查的必要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控制

这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作用,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企业的现状,控制因并购而可能发生的风险,使并购的最后结果基本符合收购方的预期,减少收购后的不确定风险。公司收购中的风险不仅包括公司本身可能具有瑕疵,而且包括其他的各个方面,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方的市场战略、被收购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否有欠交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是否有环境责任风险等等,都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事先应明确的。

2、确定收购价格

公司的价值显然是不能仅仅依据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显示的所有者权益所决定,决定公司的价值因素很多比如商誉、知识产权等,一般是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再如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也是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这些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后,才能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公司收购的议价基础一般可以按照市盈率、贴现现金流、净资产值或双方协议的其他指标来确定。整个收购的最终价款一般是在确定了议价基础后通过协商来确定,而且往往无法在签订收购协议时就准确地定出最终的金额。

尽管股权的估价有许多种方法,并且不同计算方法所计算中的结果差异很大,但无论如何,仅提供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不能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因为标的公司的实际价值一般并不等于其帐面价值,公司投资、筹资、经营活动或其他因素虽会使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帐面价值增加,但是公司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占有率、长期竞争优势及获利能力可能随之而增加,也有可能随之而下降。例如一个集团性公司进行多元化的投资,虽然资本的帐面价值增加,但由于投资分散,经营者对所投资的多项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率的控制,经营风险大幅度提高,最终导致再投资的收益率小于资本成本,企业的资本及股东权益实际上已经贬值,即企业价值下降。而另一个原来经营多种业务的公司进行了资产与业务重组,出售了无经营特长的资产与业务,盘活了资产存量,并将所得用于偿还债务等,从而减少了债务资本等。此时即使企业资本的帐面价值减少,但企业增强了竞争优势和获利能力,再投资收益率大于资本成本,企业资本及股权价值反而增加,即企业价值上升,可见,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仅仅是静态的历史帐面价值,不能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动态价值,标的公司的或有收益、或有负债、商誉、或有风险、法律风险等,并不能反映在报表内,因此,只有对组成标的公司的权利束和义务束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合理权衡及计算权利和义务后,才能确定股权交易的价格。

3、证据保存

尽职调查一般是收购方先提出一个清单,然后由被收购方根据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并且,收购方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各种问题,要求被收购方回答,并进一步提出清单,要求被收购方提供材料,整个过程主要书面审查,这一过程本身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过程,是分清双方在收购协议签定前的先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与责任的阶段,因此,尽职调查的整个过程可以说也是证据收集与整理的保存过程。

三、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1、尽职调查不可能预防所有风险

公司在复杂的商业环境里进行经营,从理论上将,其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无穷尽的,要求进行绝对的尽职调查,以揭露所有的潜在风险是不现实的。尽职调查必须是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即使事后发现没有揭露的风险,也不能说是尽职调查安排不当而出现了漏洞。

2、尽职调查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

由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在理论上的无穷性,因此尽职调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调查的范围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交易时间安排及愿意支出的尽职调查费用,此外,尽职调查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收购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与收购一家业务类型单一的国内公司所需尽职调查的工作量显然不同。通常来讲,为了确定适度的尽职调查范围,在潜在风险类别固定后,往往是对“重大的事项”进行调查,“重大”如何界定,如“大于5%”或“大于10万人民币”等进行数字化的规定,是常采用的方法,但无论如何,“重大”是相对的。同时,需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大的,“披露所有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在美国是一条重要的披露原则。在此,对“重大”一词的界定就成为确定尽职调查范围的关键,“根据 1999 年 8 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会计成员备忘录 99(SAM98):‘重大’不仅仅是指百分比或总额,它是一个高度相对性的词,它指一般的谨慎的调查人员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种水平。”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公司并购重组风险

一、支付风险

企业并购通常的支付工具包括公司现金、股票、债券、银行借款等,涉及巨大的资金金额,存在很大的融资风险。如购并方选择现金支付工具,将导致公司现金流的大量减少,企业将要承受巨大的现金压力,如果一点现金流出现问题,对企业将会是一种灾难性的后果。而从被购并者的角度来看,会因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和转移实现的资本增益,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等原因,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影响购并的成功机会,带来相关的风险。

二、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购并者在购并完成后,无法使整个企业集团产生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以及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共享互补等效果,甚至整个企业集团还遭受被购并进来的新公司的业绩拖累。

三、信息风险

并购的前提是对目标公司有相当的了解,并购双方信息完全对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实际购并中,因贸然行动而失败的案例不少。

四、反收购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被收购的公司对收购行为都是持不欢迎和不合作态度的,他们使用的对收购方构成杀伤力的反收购措施有各种各样的“毒丸”。这些反收购的行动,无疑对收购方构成了相当大的风险。

五、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主要体现在:1、企业并购人才缺乏,并购重组的规模和质量受到严重制约。2、政府依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所采取的大包大揽的方式,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3、被并购企业人员安置因体制政策要求而耗费资力,常给并购者背上沉重的包袱。

六、法律风险

如我国目前的收购规则,要求收购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票后即必须公告并暂停买卖(针对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而言),以后每递增2%就要重复该过程(将公告14次之多),持有30%股份后即被要求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这套程序造成的收购成本之高,收购风险之大,收购复杂之程度,使得收购几乎不可能,足以使收购者气馁,反收购则相应比较轻松。

公司并购重组的流程

并购重组程序包括接收、补正、反馈、反馈回复、并购重组会议、审结七个环节。

大致的时间范围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统计)

接收至反馈时间大致在:1----15天左右

受理时间到反馈时间大致在:20----30天左右

反馈时间到反馈回复大致在:30----60天左右

反馈回复到并购重组会议大致在:20---60天左右

并购重组会议到审结阶段大致在:15—30天左右

整个企业并购重组流程打只需要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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