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发现子女非亲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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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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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3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年8月,被告男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与儿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双方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离婚。
法院判决:
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自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因孩子不是被告亲生之子,被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的要求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用参照本地区收入水平标准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抚养费6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原告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在法律上,被告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用。
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女方取得男方的抚养费应属不当得利。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经亲子鉴定后已无可辩驳。原告的行为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