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丰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质监站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并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向丰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对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等均有详细规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
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