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出租枪支的规定
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认定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只要实施了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成立本罪,即为行为犯;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与单位,实施了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成立本罪,即为结果犯;
3、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非本罪;
4、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法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5、将枪支非法赠与他人的,可以认定为永久性地无偿提供枪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本罪,对此,可参见-2-57之C项;
6、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当然,持枪者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7、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的,应认定为上述犯罪的共犯(帮助犯),而非本罪。可参见/2/58、2002/2/82—83题;
8、非法出租、出借的对象的对象,应是没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换言之,将公务用枪出租、出借给其他具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或单位的,不成立该罪。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