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词及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被告人XXX与前妻B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怀疑被害人与本案另一被害人本村村民C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打架,并导致离婚。离婚后,被害人B与C公开关系,并于2006年结婚。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一村,家庭的破裂,他人议论,心里的屈辱,使被告人必然产生强烈的报复心里。辩护人认为这是导致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动机。
被告人曾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现在是妻离子散,孤寂一人生活,被告人只是一个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生活在相对闭锁的农村,心里的郁闷没有排解和倾诉的渠道,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不能够得到宣泄,与人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被告人只想报复被害人,并不想杀害她,只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家人委托,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一系列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感情问题受到被害人欺骗,致使被告人恼凶成怒,在一时冲动之下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与那些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4、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5、被告人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该案的发生属于一时冲动下的 “激情犯罪”, 再者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更好的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一条生命离我们远去了,我们是否还要送走另一条生命,8岁的女儿已经失去了母亲,是否还要失去父亲,年迈的父母已年届70,是否还要再忍受丧子之痛?虽然说“杀人偿命”,古今一理,但是刑事制裁的本意是既要惩罚,更要教育,被告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以自己的行动来赎罪,应当用自己的余生去忏悔,简单的“一死了之”,未必就是最好的选择。我们欣喜地看到,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和上述情况,考虑到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我恳请合议庭能适当从轻量刑,给予被告人一个为自己赎罪的机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