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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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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个税四个方面的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下一页更多精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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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免征额)。

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个税因此常常被诟病为工资税。

举例说,如果你一个月月薪是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由企业代扣一分钱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个税征收标准将调整

初步方案已制定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昨天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在回答公众非常关心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标准”问题时透露,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了个税调整的初步方案。

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这与当时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相当;然而25年后,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接近了15000元(2003年为14040元),而个税起征标准和级次却保持了25年未变,使其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大为减弱。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对当地个税起征点做了调整,比如北京是1200元起征,深圳则达到了1700元,但大部分地区仍维持800元的标准,这使得公众呼吁“提高个税起征标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昨天的招待会上,这也是最受记者关注的问题之一。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回答说:“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与此同时,城镇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的范围也扩大了,数量也增加了。因此,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很必要的。”

至于调整个税征收标准的具体进展,谢旭人局长回答说:“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在充分调查、充分认证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的程序上报国务院进一步审议;国务院审议以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一、区分“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

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在我国缴税;如果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二、扣除费用4800元(3200+1600=4800)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核算。

附:关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名词解释如下: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应依法纳税。无住所居民的纳税义务还有特殊规定,无住所居民纳税人通常为外籍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外籍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境外所得,可只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其中由境外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可申请免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在华居住超过五年的外籍个人,其境外所得的征税,视其有关纳税年度在华居住的状况而有所不同,其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华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都应纳税;凡在华居住不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纳税;凡在华居住不满90天的纳税年度,其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纳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仅就由其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足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属于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免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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