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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员晋升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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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员晋升职称的条件

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条件

(一)、初级

1、从2000年起,取消“员升士”,即没有中专以上学历则不能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可认定并聘任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认定并聘任医师。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一年并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后,其他专业中专毕业一年转正后,经“士”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后可取得“士”级专业技术资格。

4、中专毕业取得“士”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后,经“师”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可取得“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5、护士专业大专毕业三年并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后,其他专业毕业三年后,经“师”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后可取得“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

中专学历并受聘“师”满七年;大专学历并受聘“师”满六年;本科学历并受聘“师”满四年;硕士学位并受聘“师”满2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以中级全国命题统考合格可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高级(含正高、副高)

按卫生部、人事部卫人发[2001]64号文件规定,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资格晋升将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案未下达。往年的评审条件是:

1、副高

A、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资格并受聘2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主管)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主管)并受聘5年以上。

B、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C、业绩成果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专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 市(厅)级以上立项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 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1项以上,达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D、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著1部(主编或副编,30万字以上)和省级论文1篇;

(2)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20万字以上)和省级论文2篇;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乡镇卫生单位的人员)。

2、正高

A、学历、资历条件

获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B、外语条件

熟悉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C、业绩成果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有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 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 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 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负责人,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成果。

D、论文著作条件

(1) 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20万字以上)和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 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20万字以上)和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 ;

(3)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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