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那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平均工资是劳动工资统计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某一单位来说,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用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除以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得到的。同样, 计算一个地区、行业的平均工资,则用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有统计单位的工资总额除以相应统计单位的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在工资统计中,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只要是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支出,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 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如年平均人数是以 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12 求得,或以 4 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 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
如何看待和使用平均工资数据
(一)平均工资是否只统计规模以上单位。
有人认为,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数据只统计了规模以上单位,数据偏高, 这是对工资统计范围的误解。2019 年及以前,工资统计对象是城镇范围所有法人单位。其中,对城镇非私营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调查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等所有类型单位的工资情况,既包括规模以上单位,也包括规模以下单位。对城镇私营单位的工资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2020 年以后, 工资统计调查范围从原来仅覆盖城镇地域单位,拓展到乡村地域的单位,以全面反映我国法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其中,规模以上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其余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目前每年五月仍然分别发布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详细数据发布在《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
(二)平均工资数据为何与个人感受不同。
国家统计局公布平均工资数据之后,经常有人表示自己“拖后腿”了,认为自己拿到手的工资没有那么高。为何一些人会有这样的感受?
首先,平均工资反映的是税前工资。公众对工资收入的感觉往往是依据拿到手的实发工资,但统计部门统计的工资是税前工资。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际工资统计的通常做法,工资包括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所以, 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比个人实际拿到的工资要高。
其次,平均工资不等于个人工资,不能简单拿个人工资与总体平均工资进行直接比较。平均工资是反映工资总体情况的指标,是由统计部门根据每个单位上报的数据汇总计算得出的平均概念。由于各单位所处行业、所在地区和经济效益的不同,各单位的工资水平有高有低,高于总体平均工资的单位觉得数据偏低, 低于总体平均数的单位觉得数据偏高。实际上,工资和收入一般呈现正偏态分布, 平均值往往偏离并高于一般水平,即大多数个体数据低于平均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何还要计算平均工资?主要是因为进行地区间、行业间工资差距比较时, 不可能用个体数据进行一一比较,需要有一个反映总体水平的指标。因此,平均工资指标主要用于宏观政策研究,而不适合与个人工资进行比较。此外,要更加准确地了解工资差距及其变动情况,不仅要看总体平均数,还要结合更详细的分地区、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工资数据进行具体分析。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职工平均工资有什么区别
一、调查的范围不同
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与非职工的收入;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人均工资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
二、反映的内容不同
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减去记帐补贴及家庭从事副业生产支出的费用。职工人均工资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福利费(如洗理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费、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保健用品费、文娱费、差旅费及会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
平均工资衡量标准
在工资问题上,老百姓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平均”二字。从纯理论的角度考虑,用“平均数”来表达居民财富水平的变化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但是,如果与现实生活相联系,与社会现状相结合,那么,“平均数”很有可能难以客观反映社会现状、反映群众的真实生活水平。
在一个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度里,衡量这个国家老百姓生活水平高低、财富增长快慢的立足点,应放在社会的“工资短板”方面,即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下及社会贫困线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要看这两个层面人群的变化。分析一下,这两个层面聚集的人群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如果增加了,就意味着社会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在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也有可能在进一步积累,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这种现象的恶化。如果减少了,说明现状在得到改善,可以继续按照这样的目标发展。
第二,这两个层面群众收入的增减变化。在“平均数”之外,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线以下的人群收入增长了多少。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群收入又增长了多少。如果这两个层面人群的收入增长水平低于或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那么,说明社会贫富差距在继续加大,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没有效果或效果有限,必须调整政策策略。
第三,这两个层面的变化趋势。一方面,看这两个层面人群的变化趋势,是在向着多的方面发展还是向着少的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看这两个层面收入的变化趋势,是在持续增长、增长幅度超过社会平均水平,还是其他现象。通过对趋势的分析、了解和掌握,继而作出科学的判断与决策。当然,分析社会的“工资短板”,也可以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等多个方面入手,但是,从收入人群入手可能是最现实、最迫切、最必要的。只有将这一短板的问题解决好,提高公民财政性收入的目标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我们说,如果在社会财富严重缺乏、老百姓普遍贫穷的情况下,用“平均数”来反映社会财富的增加、老百姓收入水平的提高,都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如果再用“平均数”这个概念,就很难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了。这里的“平均”,更多的可能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标志,而非社会收入水平提高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