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设施的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1)各种安全色的规定作用。
1)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2)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3)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4)绿色:传递表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2)对比色: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1)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2)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3)搭配使用的规定。
1)方式: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红一白、蓝一白、黄一黑、绿一白方式搭配:安全包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为等宽条纹,倾斜约45度。
2)作用: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标记: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安全环境的安全标记。
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类型
变电站、电力线路设置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种基本类型和消防安全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特定类型。各种类型的安全标志(不按各种标准划分)如下:
(1)禁止标志:禁止或制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5)说明标志: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6) 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7)局部信息标志: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8)道路交通标志: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9)消防安全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由安全色、边框、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
(10)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11)组合标志:在一个矩形载体上同时含有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的标志。
(12)多重标志:在一个矩形载体上含有两个及以上安全标志和(或)伴有辅助标志的标志。标志应按照安全信息重要性的顺序排列。
电力设施的安全警示线
(1)安全警示线用于界定和分割危险区域,向人们传递某种注意或警告的信息,以避免人身伤害。
(2)安全警示线一般采用黄色或与对比色(黑色)同时使用。
(3)安全警示线包括禁止阻塞线、减速提示线、安全警戒线、防止踏空线、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和生产通道边缘警戒线等。
1)禁止阻塞线:作用是禁止在相应的设备前(上) 停放物体,避免意外的发生;禁止阻塞线由黄色45__等间隔斜线和黄色边缘直线组成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图形,间隔斜线和边缘直线的宽度宜为50~100mm,图形总长度不小于禁止阻塞物1.1倍,总宽度不小于禁止阻塞物1.5倍。
2)减速提示线:作用是提醒在变电站内的驾驶人员减速行驶,以保证变电站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一般采用黄色45__等间隔斜线排列进行标注,宽度宜为100~200mm。可采取减速带代替减速提示线。
3) 安全警戒线:作用是为了提醒在变电站内的人员,避免误碰、误触运行中的控制屏(台)、保护屏、配电屏和高压开关柜等。安全警戒线采用黄色,宽度宜为50~ 100mm。
4)防止碰头线:作用是提醒人们注意在人行通道上方的障碍物,防止意外发生;采用45。黄色与黑色相间的等宽条纹,宽度宜为50~ 150mm。
5)防止绊跤线:作用是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地面上的障碍物,防止意外发生;采用45#黄色与黑色相间的等宽条纹,宽度宜为50~150mm。
6)防止踏空线:作用是提醒工作人员注意通道上的高度落差,避免发生意外;采用黄色线,宽度宜为100~ 150mm。
7)生产通道边缘警戒线:在变电站生产道路运用的安全警戒线,作用是提醒变电站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避免误入设备区;生产通道边缘警戒线采用黄色线,宽度宜为100~150mm。
8)设备区巡视路线:作用是提醒变电站工作人员按标准路线进行巡视检查;设备区巡视路线采用白色实线标注,其线宽宜为100-150mm,在弯道或交叉路121处采取白色箭头标注。也可采取巡视路线指示牌方法进行标注。
9)防撞警示线:配置在道路中央和马路沿外lm内的杆塔下部应涂刷防撞警示线。采用标线涂料涂刷,带荧光,其高度不小于1200mm,黄黑相间,间距为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