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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 吴泽 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欠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风景名胜区是指有着非常特殊的自然环境,尤其是地貌、植物、动物以及气候条件,具有完整的自然风貌和现实的发展,以及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stell而被人们普遍称赞的地方。旅游景区指的是比较开发的地区,这些地区有着多样的娱乐项目,适合旅游活动的开发和营销,具有一定的古迹与文化,被当地人民认可,也以某种形式招徕游客的地方。

二、区域范围不同

其次,区域范围也不同。风景名胜区一般指自然环境资源相对比较完整的地区,有标志性的大自然风景吸引着大家;而旅游景区则属于比较开发的地区,有着特色的建筑、娱乐活动、历史文化等,让这些景点成为最受欢迎的地方。

三、观赏方式不同

再次,观赏方式也有所不同。风景名胜区大多具有极具特色的风景,可以从远处便望,体会到浩然大自然的震撼;而旅游景区则是比较开发的景区,不仅有着美丽的自然风光,还有很多新的娱乐项目,如水上乐园、游乐场、自然景观区、大型购物中心等,无论是单独游览还是与家人一起度假都是一种享受。

四、处置管理不同

再者,处置管理也有所不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目标主要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风景,在旅游上必须遵守规定,不能随意打扰和破坏,更不能驱赶动物伤害自然环境;而旅游景区则更注重开发利用,把景区打造成可以吸引游客的地方,维护景区形象,给予游客观赏和娱乐的环境。

五、文化意义不同

最后,文化意义方面也有所不同。风景名胜区多多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而且十分重要,通过游览和调查,可以了解到这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并且可以保护这些历史文化不被破坏;而旅游景区则则不一定有着很多历史文化,但它十分重视娱乐与消遣,他们能更好的满足游客的需求,成为一个有生气的景区。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类型按不同条件指标,可将风景名胜区分为不同的类型:①从其规模、科学价值的大小上进行分类,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结构上划分可分为:单一型、复合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从风景名胜区不同的功能上划分可分为:游憩型、观光型、休闲型、民俗型、生态型、综合型风景名胜区;从风景名胜区的风景构成要素上可划分为:天然型和人工型风景名胜区。②《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121-2008)中,风景名胜区按照所属类型,可分为: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海滨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风俗民情、其他类。根据规定,对于同一景区可属于不同的类别,以其最突出的特征为主要类别依据。

在最新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中,界定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概念: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考察、文化活动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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