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最新版
军服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 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军服现在分三个类型
一类是战斗服,当然战时很重要。
战斗服是军队战斗用的,它们一般具有良好的专业性、适应性和保护性,以及各种抗水、防风、耐磨、透气、隐蔽、火力抵抗红外热源等功能。
主要设计考虑:根据工作环境特点、使用部位等,考虑结合军事作战特点,设计合理、适宜且可一次性保护装备及身体的战斗服(如外套、衣服等)。二类是训练服,日常训练非常需要。
训练服是陆、海、空、核军事训练时装备的服装,它可以实现正规化管理、统一性装备、情景训练、增强集体意识和使习军强身健体、礼仪军事操守等职能。
考虑:考虑训练场地特点、使用部位、体育性能等,将军事文明、体育、技术教育、政治教育、军事实践等的要求结合起来,设计出服从规范、朴素、舒适、贴合、百搭等特性的一体服装训练服。
三类是礼服,平时穿得比较少。
礼服是军人参加重大军礼、阅兵或招待重要客人等庆典活动时穿戴的服装,它直接反映军人文明素质和军队整体素质。
考虑:考虑延续传统、提高气魄造型等应该,设计出形象宋美、正式恰丽、庄重、威严的礼仪装备服装,将军队的历史、文化特点和立体的特殊职能表现出来,从而达到体现军人无比荣耀的效果。
军服胸前的彩色方块是什么
其实在他们胸前的小板子叫做级别资历章,这个就像我们的身份证,而在军队中就像他们的编号。其中包括级别略章,为了保证美观性,要是排列不整齐的话,就要用装饰略章来进行补充,而这种资历章是一般的士兵不能够得到的,只有资历丰富的士官和一些军官等级的军人才能够得到并且被允许佩戴的。
在级别略章上可以放置星徽或者是五角星。对于一般的军级,他们都是佩戴银白色的星徽,军级以上的则佩戴金色的星徽,有的则是佩戴着两颗星星表示正级,一颗星星表示副级。除了表示等级的资历章之外,还有代表军龄的军龄略章,它的存在就是表示军人入伍的时长的。最后就是一个装饰略章,这个略章仅仅只起到一个装饰效果,起到美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