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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制定条例

时间: 淑娟 条例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那么谁有权利制定条例?今天小编整理了谁有权利制定条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谁有权利制定条例

谁有权利制定条例

条例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而制定的,因此可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是政府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例的结构和写法

1.标题。条例标题大致有两种写法。一是由规范范围、规范对象加“条例”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比较大型的条例均用这种写法。二是规范对象加“条例”构成,如“矿山安全监督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的标题写法在法规文书中较有代表性,和行政公文的标题写法有所不同。一是标题中不出现制发机关,只显示范围和内容,单独印发,一般在题下再加注制发机关。二是一般不出现行政公文常用的“关于……的”这一介词结构。此外,因为条例的有效期较长,规范内容较为全面,涉及面较广,所以,必须慎重推出,且一般不加注“暂行”字眼。

2.正文。条例的正文由因由、规范和说明三部分构成。

(1)因由。条例的因由一般在开篇第一条写明制定目的、依据。如《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条例。”这里既写明制定目的又说明了工作意义。

因由部分写作时要注意,实施法律条文的,应写明制定依据。如果所依据法律有明确条文规定的,应写出具体条款,没有的则只写出所依据法律名称甚至只笼统提“有关法律”、“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则和职责权限的,一般写明制定目的就行了。当然,也有些条例不写因由,开篇第一条就写出适用范围。

(2)规范。条例的规范是它的主体部分。适用范围不同,条款构成有所不同,条例常见两种构成方式,一般来说,篇幅长、条款多的用章断条连式结构,反之则用条文并列式结构。

实施法律条文的条例,其内容因实施需要而确定,一般需要对原件条款、适用范围等加以具体化,如《借款合同条例》,分别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合同订立和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这类条例,多数是原件有关条款的具体扩展,是实施原法律不可缺少的法规,故要写得具体明确,特别需要围绕实施内容来确定。

管理工作规则的条例,多提出一些管理原则、管理责任、管理内容及要求、方法,如《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分别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企业性质、宗旨、具备条件、审批程序及土地开发、房屋售价、周转资金、财务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确定职责权限的条例,规范部分主要规定有关机构、组织或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组织方式等。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组织制度、与工会的关系、车间和班组的民主管理等事项。

(3)说明。说明项是对施行该条例或有关事项的附带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词义解释、制定权、解释权、监督执行权、施行日期、废止有关文件等。这部分一般放在“附则”或最后几条列出。

条例写作注意事项

写作条例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的条文和党的方针政策,对要制定的条例内容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全面的概括与分类,关于过细地梳理条目,说明条文,明确说明的步骤与程序,说明的分类与细则。每一条条文,都要具体明确。对于机关单位、人物、事物等都要做出细致精当的规定,对有关数字、时间、条件、地点、措施、方法等都要交代说明清楚,不能含混其词。要注意条文系统与层次,联系与区别。条款要分得清晰,不能把并列关系为主从关系;反之,也不能把主从关系列为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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