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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

时间: 思恩 创业指南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

公司设立程序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什么是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成立是公司根据法定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得以组成,并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开始营业的状态。公司的成立是完成公司的组建行为与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认可行为的和谐统一。仅有公司组建行为的完成,即便其行为完全符合有关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经登记机关的认可或政府的许可(有些特殊业务必须经政府许可),并予以公告,公司不能视为成立,它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更不能进行营业活动,否则,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的成立进行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的经济主体混迹社会经济生活,威胁交易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指的发起人依照有关法定条件与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指的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而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它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2、行为效力不同

虽然说公司成立的前提是公司设立,但公司设立却并不一定会导致公司成立。公司即便完成全部设立行为后,如果在还没取得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而公司成立,则表示即刻取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所以其成立行为的主体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如何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分公司设立程序如下:

1.准备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

2.申请核准公司名称;

3.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4.予以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5.开立银行账户;

6.申请税务登记;

7.刻章。

成立分公司有哪些好处

设立分公司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1.设立分公司的程序较为简单,经营风险相对较小;

2.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便于经营,有利于总公司的业务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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