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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流程有什么

时间: 小龙 创业指南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虽然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但是由于其资本和人员构成的国际化,依照的也是中国特别法,因此其设立注销均与内资企业有所区别。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企业注销的误区

1、公司不运营了,不需要去注销,也会自动取消,所以更不用做年审年报、报税。

2、公司不注销也没关系,反正也没什么影响

那么,实施是怎样的?

在中国内地,如果您的公司没有运营、也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会在3年内无法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注册任何公司,并留下不良的记录。

而香港公司注销,不住校的公司不会自动取消,并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商家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一般情况下,您不注销掉没有运营的公司,它并不会自动取消。政府相关部门也把没有走注销程序的公司当成仍在运营来看待,所以正常运营的公司每年该做的事情,您的公司也要做,比如年审年报,比如报税。如果没办理好这些事情,就会产生高额的罚款,也有可能会受到香港法院的传票。

公司注销的几种非自主状态情况

1、个体工商户逾期无正当理由不验照,工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后仍不改正的,工商机关应做出注销决定;

2、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工商机关决定收缴其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不恢复营业的,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3、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做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在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后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拒不申请或者本已解散无法申请时,应由登记机关公告后予以注销。其实,吊销和注销的概念不仅存在于企业的营业执照问题上,在《律师资格》、《设计师资格》、《驾驶资格》等等领域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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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

许可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申请材料

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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