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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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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流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两个小时后领取

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⑵特殊行业需要的其他文件(详细内容参看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

2、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将与区县级审批相关的项目及常见咨询的前置审批项目简列如下,共15类36项,请按需办理表格内事项。无前置审批的企业,则直接办理下一步。参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办理事项:入资(必须是股东之一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事机构:区工商局指定银行

办理地点:区工商局或投资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帐单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以下仅供参考,请以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名录一份;

⑵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各股东入资金额,法人单位出资的提交出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⑶注册资金;

①自然人出资:现金或银行通存通兑存折或卡;

②法人出资:出资单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托书 。

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办理事项: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办理机构:各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根据申办企业提供材料情况是否齐全而定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按注册资金的2‰收取;30万元以下收费600元。

提供材料:根据各申办企业情况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⑵填写完整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⑶由入资银行开具的入资单;

⑷全体股东资格证明;

⑸公司章程;

⑹法人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的区不用)。

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

提交材料: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提供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其他类型企业请参照办理,或咨询工商分局窗口,或北京公司注册网)

⑴《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⑶法定验资报告;

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⑸股东资格证明;

⑹《指定(委托)书》;

⑺《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⑻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一份。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印章

办事机构:区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价格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

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鉴

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65元(其中财务章180、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全民、集体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出示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有限公司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事机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30元/套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9、税务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1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可后补);

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⑺印章;

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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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税登记(国地税登记证已经合一,在地方税务填表打照,国税登记)

11、开设银行账号

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

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

办理地点:就近银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各银行规定不一样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办理事项:转资

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转资窗口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⑴工商局开具的转资证明(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方可领取转资证明);

⑵股东之一(原办理入资的股东亲自来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转资;

⑶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⑷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交换号;

⑸入资时的原始进账单及印签卡(副卡)。

13、统计登记

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事机构:区统计局

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领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IC卡。

14、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机构: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办理地点:区劳动局社保中心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资料: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缴费企业单位的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交换号及复印件,企业所属街道名称。

设立公司的条件

所有制企业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进行,没有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必须有资金;二是这些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组织机构,企业也是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界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也限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国家将经营范围作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需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环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中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字样为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中心;XX经营部;XX社;XX部 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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