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注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集团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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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集团公司有什么条件
设立集团公司法定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