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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税局小微企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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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税局小微企业交税

日前,吉林省四平市地税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让优惠政策变成帮扶小微企业的真金白银。

一是强化宣传。依托办税厅、纳税服务热线等传统方式,对相关优惠政策再次予以公告,供纳税人随时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优势,利用QQ群、外部网站和网报系统等平台,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和管理方式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宣传,确保“应享尽知”。

二是强化审核。各管理单位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再次告知其调整纳税申报,调整核定文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享受到优惠政策;各办税厅对到窗口申报的企业核准累计申报收入,对不达起征点的及时予以提醒,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三是强化清查。四平市地税局利用综合征管系统清查所有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名单下发到各管理单位,由各单位征管科牵头抓好落实,加大工作力度,逐户逐项核对,查明未落实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不留死角。

吉林市榆树地税局推进“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近日,榆树市地税局联合吉林银行榆树支行举办了“银税互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讲会,300余家小微企业参加了活动,整个会场座无虚席。

这次“银税互动”紧紧围绕小微企业关心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及“融资难”问题展开。地税方面主要宣讲了当前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纳税申报以及会计核算注意事项等内容。银行方面重点讲解了针对小微企业推出的“两日贷”等融资产品,并逐一说明了产品特点、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事项。

在税、企、银交流互动环节,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就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融资申请条件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咨询,现场气氛十分活跃。此次银税联手送税收优惠、送融资服务上门活动,让企业感到很贴心,很温暖,得到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活动结束后,银税双方表示,下一步将在强化信息共享、应对企业诉求等方面着力,将纳税信用与企业融资发展有机结合,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切实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七、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三)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四)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例3: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其在度经营月份从8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5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3÷5)=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15=10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10×(25%-20%)+15×[25%-(1-50%)×20%]=0.5+2.25=2.75(万元)。

例4: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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