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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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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篇1

第二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xx。

第五条 住所:xx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万元。

第八条 出资人为 xx,出资额 xx万元,出资比例xx %。其中以货币出资xx 万元,出资比例xx %;以实物出资 xx万元,出资比例 xx%。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制定或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转让出资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3-13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自行确定,无个体规定此条删除)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5人),由 (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人(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蜂王中过半数选举生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其他职权。(无具体规定可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不设定营业期限,注明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一致作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比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一并列明。)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篇2

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 股东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员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执行董事)的报告

5. (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 两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8.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p副标题e

三、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后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11.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四、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 公司设 监事会(监事)壹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公司的 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件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拟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拟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账号储存。

任何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经营期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 叁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贰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篇3

XXXX食品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泸州周世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肉制品加工、销售(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叁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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