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材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新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个人合伙企业除外)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个体户没有可以不用提供;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9)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总公司出具)。
(注:1、联合办证的一式二份,地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式一份;2、《税务登记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报并加盖公章,提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二)、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承包租赁经营及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四)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手续?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手续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4、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批文;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6、总机构国、地税证和总机构章程;
7、总机构验资报告;
8、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9、总机构《批准证书》(指外资分支机构);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内(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4、法人身份证;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6、公司章程及主管部门批文或有关协议;
7、验资报告;
8、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9、《批准证书》及商务局批文(指外资企业);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4、负责人身份证;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6、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及许可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颁发)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批文;
4、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5、会记证及其身份证;
6、注册资金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税务登记材料,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