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贷款利率是多少标准
大学生创业贷款利率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
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
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
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29号。
大学生贷款利率规定
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税前扣除,其中利率是否包括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由于商业银行不止一家,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互不相同,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按照现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央行不定期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详细信息可查阅央行网站。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其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金额,可按基本户开户行的利率水平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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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8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302家农村商业银行(另有多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大学生贷款利率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也在加强定价能力。银行贷款利率在很少情况下有下浮,有些银行甚至声称其贷款没有一笔利率是下浮的。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不过是央行对商业银行“温柔的一刀”,象征意义重于实际。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又进一步。
央行宣布“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包括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信社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同时维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变。央行称,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银行服务水平,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此政策一出即搅动各方神经,关于放开贷款利率影响的讨论甚嚣尘上。不过,若看即时的市场效果,并没有那么“尽如人意”。7月22日,记者登录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官方网站,在“贷款利率”一栏中看到,上述银行均未对贷款利率作出调整,仍以7月6日生效的利率为准,其中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为5.600%,6个月至1年的贷款利率为6.00%,1年至3年的贷款利率为6.15%。
“针对不同的客户,银行的贷款利率会有所差别,贷款利率下浮也并非针对所有企业。央行放开贷款利率管制,银行肯定会进行重新定价,但短期内看不到变化。”某城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人士说。
这次利率管制的放开到底意义几何?是否会对中国的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温柔一刀
实际上,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贷款利率下限是影响最小,也是水到渠成、顺势而为的做法。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也在加强定价能力。银行贷款利率在很少情况下有下浮,有些银行甚至声称其贷款没有一笔利率是下浮的。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不过是央行对商业银行“温柔的一刀”,象征意义重于实际。
一季度的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今年3月,全国一般贷款中执行利率下浮的贷款占比仅为11.44%,比年初下降2.72个百分点: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64.77%,比年初上升5.03个百分点。
贷款利率下限放开短期并不会影响贷款定价。从放开贷款利率下限至7折以来,行业贷款利率下浮占比自3季度开始基本稳定于11%左右,鲜有变化。目前,银行贷款对社会而言仍是相对稀缺资源,贷款利率下限放开,贷款平均利率也不会下行。
有分析人士称,目前金融机构的实际存贷利差情况也制约了贷款利率的整体下行空间。
在存款端利率为彻底放开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大量提高理财产品收益吸纳资金,据普益财富统计的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报告显示,1―6月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为4.40%。按照现行基准利率的0.7计算,贷款利率则为4.417%,已无存贷利差可言。
虽然目前很少有企业能以贷款利率0.7倍的价格从银行取得贷款,但一些国有大型企业还是能从本次政策变更中获益。因为这些企业不仅有政府做隐性担保,还能够带给银行更多的存款和合作项目。小微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一般而言,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都是上浮的,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都很常见。既便如此,很多中小企业仍然贷不到款。
数据可佐证这一事实。某银行年报显示,该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122.1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末增加437.63亿元人民币,增幅25.98%。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83%,显著高于公司类贷款平均水平。
从长期来看,贷款利率的放开利好中小企业。大企业的贷款需求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供给,其贷款成本自然下降。不过,应警惕信贷资金在流入实体经济之时出现“马太效应”,议价能力强的大企业信贷成本越来越低,银行为了弥补利润反向推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理财业务或迎春天
在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之后,央行日前再度发文,要求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各金融机构应在市场供需的基础上,结合各项风险因素,完善定价机制建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证贷款正常发放。
利率市场化之势不可挡,未来存款利率管制的放开也变的前景可期。届时,银行依靠存贷差获得的利润将进一步压缩。理财产品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将发展壮大,理财产品市场的多元化特色更加凸显。
中证期货分析师李科就指出:
“从经济发展减速,社会总体投资回报降低,压制同等风险水平下贷款利率的潜在上升空间,同时存款利率等却因为久期错配过于严重,导致资金相对紧张(实际供应过剩)而下不来,如果利率市场化,会使加息加速,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可能走美国的道路,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及固定收益信托充当先锋的角色。”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底,全国共有23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理财业务,共发行理财产品32152只,理财资金余额为7.1万亿元。在庞大的理财产品市场中,产品收益类型分化十分明显,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余额分别占整体余额的10%、20%和70%。
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的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存款创新,由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银行竞争的加剧必然迫使金融机构加速金融创新,尽管金融创新的品种或创新的工具仍不明确,但存款创新、贷款创新、衍生品创新是必经之路。
交通银行某理财经理向记者表示:“在一定时期内,银行理财产品的揽储功能非常突出,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深,揽储功能会逐渐淡化,向其理财本质回归。”由于各家银行定价的差异,瞄准不同目标客户的各品类理财产品差异也逐步突出,收益分化进一步加大。“考虑到银行的揽储压力仍然存在,预计大资产客户会有更多高收益品种可选择。”
治标更需治本
利率市场化改革涉及经济运行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无论是“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国民经济薄弱环节,还是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防范地方债务及影子银行风险,以及有效应对“热钱”冲击等,都需要进一步发挥资金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存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将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到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存款利率调整阶段。可以预见,利率改革不会罔顾各类配套制度的成熟而单兵突进。未来全面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前,包括商业银行治理结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将会分步推出。
经过近年来大规模金融改革,我国银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法规、存款保险制度、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仍未取得明显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进程。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将改变银行靠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盈利模式,“旱涝保收”将被激烈的同业竞争取代,一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将有破产和倒闭的可能。这需要建立一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以及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不过,就算放开所有的利率管制措施,中国距离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体系和有效的资本配置仍然很远。中国政府和央行仍然对信贷设置了数量化的控制工具,同时针对具体行业设置了差异化的信贷导向政策。最重要的是,对银行的存贷款客户而言,来自政府的隐性担保如果不被打破,将继续扭曲利率定价和信贷资源的有效分配,导致银行信贷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中国要实现利率市场化就不可避免地要解决这些根深蒂固的问题。政府更应该从根本上加快结构性改革的步伐,包括财政改革、要素定价改革、中小企业改革以及其他金融领域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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